昆明社保转移流行及手续,昆明社保跨省转移条件
办理条件
失业保险: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参保单位的失业人员;
5.户籍属云南省的失业人员;
医疗保险:
转出我市到异地参保的人员。
办理材料
养老保险
省外转出:
1.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00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
省外转入:
1.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省内转出
1.身份证;
2.职工调动证明;
3.劳动合同等用工或解除、终止证明;
4.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省内转入
1.申报。符合失业保险金转入的失业人员,到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2.审核。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窗口对失业人员提交的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及领取标准;
3.转移。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信息按户籍转至其户口所在地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省外转入
1.申报。符合失业保险金转入的失业人员,到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办理申报手续,由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开具接收函,由失业人员交至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财务确认。财务确认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由省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至昆明市失业保险基金到账;
3.通知。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通知失业人员前来办理;
4.审核。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对失业人员提交的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材料申领材料及财务确认信息进行审核,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及领取标准;
5.转移。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材料按户籍转至其户口所在地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