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五保户申请条件流程和每年补助标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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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5号)。

政策范围:国务院确定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共680个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含县城所在地学校的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云南省85个县列入国家实施范围。省委、省政府将我省其余44个县(市、区)作为省级试点,按同等补助标准、同步实施,实现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

政策内容:为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800元。补助资金全额用于每天为学生提供等价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和家长。

供餐模式包括:学校食堂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偏远地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可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等。

供餐内容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等。

(五)省科技厅

1.农业科技示范园

申报条件:重点领域是种子种苗、设施农业、园林园艺、无公害农艺栽培、特色农产品开发与精深加工、畜禽良种及产业化、健康养殖等产业及相应的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体系构建与示范推广。

①专业型示范园是指以动植物新品种选育、扩繁、试验、示范、推广为目的,地域固定的试验示范基地。示范园建设主体为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应达3000万元以上且盈利。

②综合型示范园是指以骨干企业为龙头,集标准化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在相对固定区域内应用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园内需具有骨干企业1家以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盈利。

支持政策:通过认定的示范园,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认定补助经费,用于后期建设中的研究与开发、示范、推广、培训等工作。

2.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申报条件: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产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须科技服务业绩显著,会员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对当地农民增收具有较大带动作用。通过建立可靠、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拥有会员50户以上,农户年度人均纯收入增长15%以上。

支持政策:对于已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该组织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发展业绩突出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申请省科技厅的滚动支持。

3.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

申报条件: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是盈利企业。近三年农产品深加工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企业深加工技术或产品获得1件(项)以上专利或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等授权;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近三年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达1%以上,每年在研新产品或新技术项目不少于1项。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政策支持: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省科技厅对获认定的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将在省科技计划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支持。

4.科技特派员

申报条件:

①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的企业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企业或者经济合作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企业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登记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实现盈利;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实现盈利;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经济合作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经济合作组织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实现盈利。

②服务型科技特派员:原则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科技服务时间不低于2年,所服务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实现盈利,或者所服务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且实现盈利;服务期间帮助服务对象解决技术难题2项以上。

支持政策: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的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将积极组织科技培训、交流等活动,在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多渠道加大对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的扶持力度。

5.农村科技辅导员

申报条件:应熟练掌握一项实用技术,并具有较好的科技服务能力。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2年以上,且带动农户不少于20户;服务当地农户2年以上,所服务的农户不少于10户。对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具有较好促进作用,或科技信息工作业绩突出的乡土人才给予优先认定。

支持政策: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的云南省农村科技辅导员,将积极组织科技培训、交流等活动。每三年表彰奖励一批云南省优秀农村科技辅导员。

6.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单位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二年以上,从事种业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活动,具有完善组织管理体系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申报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品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省级(含)以上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申报单位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繁育种收入及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收入累计不低于300万元。

支持政策: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7.中药材种植(养殖)科技示范园

申报条件:云南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中药材种植(养殖)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经济合作组织。与州市级以上科研机构合作,具有较强的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发、推广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所生产、经营的品种属道地品种,自有200亩以上连片的中药材种植(养殖)核心基地(附加值和养殖药材品种不要求面积),通过高GAP认定的优先;与带动种植(养殖)的农户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已以契约形式建立起稳定的技术、市场、管理体系,带动种植基地1000亩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支持政策: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认定补助经费,用于后期建设中的研究与开发、示范、推广、培训等工作。云南省中药材种植(养殖)科技示范园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

8.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

申报条件:云南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中药材种子(苗)生产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经济合作组织。与州市级以上科研机构合作,具有较强的中药材良种选育、培育和繁育研发能力;有固定良种生产场地和生产人员,对外(含对农户的赊销)销售种苗比率60%以上,种苗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具有知识产权品种,获得省级(含)以上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优先。

支持政策: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云南省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

9.中药材加工科技型企业

申报条件:云南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中药材加工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经济合作组织。从事中药材饮片生产、提取物生产和产品销售的企业(同时具有相关健康产品生产销售的优先);拥有自建或共建的研发机构和稳定的研发队伍,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场所、先进的加工技术和设备;产品

年销售3000万元以上(拥有知识产权技术、产品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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