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个人社保缴费比例新规定
今年社保缴费标准已出台,6月15日起,我市开始启动 参保单位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征收工作。
参保单位要7月24日前完成申报
全市参保单位及用工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从6月15日起至7月24日结束,其间各参保单位需及时申办用工人员增、减手续,同时核定并缴纳当年保费。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下限为2235.40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1177.00元/月。
未按规定预缴和在申报期内未及时办理基数核定及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市社保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因单位欠费原因导致未按期办理退休手续及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养老金核发按有关规定执行。
欠缴及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必须一次性补齐欠费,否则市社保局在依法加收滞纳金的同时,将移送人社部门依法处以欠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缴费标准已确定
全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续保人员养老保险费标准为:按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60%缴费的年缴费额为5364.96元,按社平80%缴费的年缴费额为7153.20元,按社平100%缴费的年缴费额为8941.56元。缴费后缴费标准本年内不得更改。
有意愿选择按社平110%或120%缴费的人员,可于7月1日后至市社保局续保大厅咨询具体标准并办理缴费业务。
其中,当年达到法定退休或享受待遇年龄的人员,需及时至市社保局补缴保费。
六类人员可按“原标准”补缴
至12月末中断缴费超3年,按政策需要按“双基数”缴费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审批合格后即可按“原标准”补缴欠费:
一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二是至1月1日男达到50周岁、女达到40周岁的人员;三是享受城镇低保、残疾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四是困难厂办大集体职工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五是本人或配偶、子女为重大疾病人员;六是中断缴费期间领取过失业金、服过兵役、有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有过服刑劳教经历进行剔除后,中断缴费时间已不超3年的人员。
上述人员需提供相应证明资料至市社保局个体处经办窗口办理“原标准”审批手续。
其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达到40、50人员需提供身份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低保证及低保领取存折;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残疾证;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及街道证明;失地农民需提供“征地协议”和乡镇证明;困难厂办大集体职工个人续保人员,需提供本人人事档案;本人或配偶、子女为重大疾病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及《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重大疾病申报审批表》;服过兵役人员、有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或有过服刑劳教经历的人员,需提供本人“人事档案”,其中服刑劳教人员需同时提供法院“判决书”等资料;领取失业金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