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社保新政策解读
厦门2017年社保新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2016缴费年度(7月-2017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告如下:
1计算依据
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称“社平工资”)和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下称“最低工资”)以政府公布为准。
2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负担;雇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可以度“社平工资”的60%-3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6)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2413元的60%-100%或“最低工资”为月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5〕377号)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执行减负时间为1月至12月。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个人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人缴纳2%。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16〕73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执行时间为3月至2017年2月。
(三)失业保险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在厦的铁路系统员工,以职工个人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0.5%。
2.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5%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四)工伤保险
1.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职工个人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用途问题的批复》(厦府〔2008〕248号)以及《关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09〕283号)的规定缴费。
(五)生育保险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7%缴纳生育保险。
(六)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员工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保险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
2.养老、医疗以职工个人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月平均工资低于度“社平工资”60%的,以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度“社平工资”300%的,以度“社平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3.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和按本市户籍职工标准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所有职工,应以职工个人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4.在我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可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厦劳社〔2005〕260号)规定,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以上各险种缴费基数、比例、缴费标准上下限以及社平工资口径如有调整,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3申报办法
(一)申报时间
5月10日至6月19日。
(二)申报要求
1.在职人员年度申报
(1)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16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申报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2)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财政统发人员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办理新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其他人员的新年度缴费基数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
(3)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社保费缴费基数。申报方式为:
①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市地税局对外网站进行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网址:http://www.xm-l-tax.gov.cn)。网站所提供的《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用人单位应先向地税办税服务厅核实更正。
②上门申报:参保单位直接填写《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表》,向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4)在5月1日至6月19日期间内单位新增人员如无基数变化的,可不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工资作为2016社保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
(5)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6)用人单位应将申报的缴费工资告知职工个人并签字确认,由用人单位存档备查。
(7)7月,地税部门将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的金税三期应用系统,6月20日至7月7日,地税社保系统将全面停机,开展社保年度结转和系统迁移工作,期间参保单位如有增员应及时到地税窗口办理增员报备,避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
2.退休人员年度申报
(1)由市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无须年度申报。
(2)各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须向所属地税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市地税局对外网站申报退休人员度月平均退休养老金。
(3)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仍按原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划拨基数。
(4)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发放退休金的退休人员,由该中心统一办理退休人员的年度申报。
(5)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月养老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养老金。
3.独立个人参保年度申报
(1)独立个人年度申报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独立个人缴费档次不变更的,不须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按原缴费档次作为个人2016社保年度的缴费档次。
(2)独立个人办理年度申报的,以年度申报的缴费档次确定2016参保年度各参保险种的缴费档次。
4.为实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准确送达,单位和个人地址和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地税部门或通过市地税局对外网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特此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