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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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从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新标准进行调整。最低缴费基数从去年的2131.9元/月调整至2342.3元/月,最高基数则由去年的10659.3元/月,调整至11711.5元/月。按此计算,个人每月缴费最低比上年涨了约22元。

据了解,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而变化调整的。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6846元(即3903.9元/月),度用人单位每月最低缴费基数则为平均月工资的60%,即3903.9×0.6=2342.3元,

每月比去年上涨210.4元。而每月最高缴费基数则为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的300%,即3903.9×3=11711.7元,取11711.5元/月,比上年涨了1052.2元/月。

此外,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从7月1日起统一按新标准计算,全年缴费金额为2743.2元(含大额医疗保险72元),住院医疗保险全年缴费金额为1196.4元(含大额医疗保险72元)。

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则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为缴费基数选择以下5个档次之一进行缴纳,全年缴费金额分别为5622元、6559.2元、7496.4元、8432.4元、9369.6元,允许选择档次缴费的截止时间为12月25日,逾期将一律按最高档次9369.6元缴纳。

据了解,社保局将在7月对用人单位及职工按新的缴费基数进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并对之前各单位缴纳的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除外)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

桂林市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统一使用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通知》(桂人社发〔2015〕40号)的规定,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6846元。据此,桂林市社会保险相关业务规定如下:

1.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以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选择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分别为2342.3元、2732.7元、3123.1元、3513.4元、3903.8元。

2.由于从1月1日起,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年度由原医保业务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以度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7月1日至12月31日。

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即3123.1元。其中综合险为1968元、单建险为1312.2元、住院险为1124.4元。

即日起,原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桂林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可就近到市内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桂林银行、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时间从即日起至7月31日,逾期未缴费者将停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待遇享受。

特别提示,凡7月至11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时需到市社保局领取缴费单据。

3.从7月1日起,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统一按自然年度、同一缴费基数进行征收。即每年1月至12月作为一个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1711.5元,下限为:2342.3元。

请各用人单位及时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拷贝“五险”的职工收入情况电子申报系统,做好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同时按调整后的基数对之前本年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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