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低保户标准及申请条件规定(全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含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1、个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异地居住(外市县需县(市、区)民政局证明章)的到居住地所在社区申请,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原件,复印一式两份。
2、社区核查。社区工作人员要审核提供相关材料,对其家庭生活状况进行入户核查,详细了解家庭生活情况,作出走访记录,并在社区公示三天。
3、民主评议。由社区民主评议小组及“听政会”进行公开评议,居民无疑议后填表上报乡镇街民政办公室。
4、乡镇街复核。对社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走访,复核相关证明,听公示后群众意见,无疑义的,于每月底前填写《申请低保人员情况统计表》,上报市民政局。
5、市民政局审批。对各乡镇街上报的申请低保材料进行审核,入户核查,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公示七天。
6、公示后无疑义的由银行打折,个人领取。
7、市民政局、乡镇街分别建档立卷,填写低保证。低保证与存折由民政助理直接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8、社区每季度核查一次。
9、市民政局每半年进行一次《低保证》年检。
10、低保金当月领取,因故可延到三个月,超过三个月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