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单位及人员社保缴费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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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发《关于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用人单位及人员参保缴费的相关规定。

3月末前完成上年职工月工资申报

参保单位应于3月31日前申报度职工本人月工资,至经办大厅窗口下载单位参保人员明细,填报《参保人员度实发工资统计表》,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与电子文档一并上报。期间未填报《授权委托书》的参保单位需集中完成补报;在填报《授权委托书》后,除办理新参保、单位信息变更、合并或分立业务外,均无需携带公章。

及时足额预缴保费

根据全省统一要求,在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尚未公布前,用人单位需于每月12日前至市社保局进行预缴核定,按单位12月应缴额确定预缴额度,凭核定通知上的应缴金额缴纳保费。

待社平工资公布后,预缴基数高于实际核定缴费基数的,多缴部分用于后续缴费,低于实际核定基数的,应补足差额。其中1-12月份未申报缴费的单位不能预缴保费。未按时足额预缴保费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理。

按规定核定缴费基数

社平工资公布后,参保单位应在7月31日前至市社保局办理基数核定业务。

1.养老保险基数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本单位工资总额小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本单位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标准确定,高于度社平工资标准300%或低于60%标准的,分别按社平工资的300%或60%进行核定。

2.失业保险基数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标准确定。

基本简介

社保缴费一般情况下特指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

缴费比例

社保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具体社保费缴费比例分别为:

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8%;

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2%;

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1%;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0%,个人不缴;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

发展状况编辑

步入,全国已有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与相比,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

各地普遍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社保缴费基数,工资平均数不到下限的按照下限算,超过上限的按照上限计算。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社会平均工资存在虚高成分,并不能完全反映出社会群体平均收入的真实情况”。因此,社保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联动机制本身就值得商榷。此外,社保缴费基数上浮势必加大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的缴费负担,如何平衡好参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还需要统筹考量,拿出相应的配套措施。

其一,降低社保缴费率。眼下,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保的缴费比例,企业为36.6%,个人为11%左右,合计超过个人工资的40%,在国际上属于偏高水平。在社保缴费率一直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再来大幅提高社保缴费基数,无疑将进一步加重缴费负担,影响参保热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社保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调整必须同步进行,合理调整不同收入群体水平,减轻低收入者负担。[1]

其二,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数据显示,目前社会保障支出占我国财政支出12%,远低于西方国家30%?50%的比例,即使是一些中等收入国家比例也在20%以上。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金可能存在的缺口,必须调整我国的财政开支结构。各地不能只盯着公众的社保缴费基数,更应承担起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共同做大做强保障体系。

其三,提高保障水平。社保缴费基数上浮后,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交的钱多了,享受的收益有没有同步增加?2012年广州曾打算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但根据方案,广州居民缴纳的医保费用提高50%?108%,居民医保报销待遇却只增加5%。这引发公众强烈质疑,调整方案随即被叫停。如今,一些地方只是公布社保缴费基数上浮多少,对养老金替代率等社保待遇的提高语焉不详,自然难以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其四,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在提高社保缴费基数的同时,有关部门还需开动脑筋,通过多元化投资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防止公众的养老钱、救命钱白白缩水。

应该看到,社会保险不是社会福利,参保人必须先履行缴费义务,再享受待遇。无论从社保制度良性发展,还是从提升保障水平来说,适当调高缴费标准或是大势所趋。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制定一揽子方案,多项措施齐头并进,让公众缴得明白、缴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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