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减轻年轻人负担行的通吗(二)
但是,这些其实都不能成为延迟退休的理由,且不说想找出反面论据并非难事,更加不容回避的问题则是,延迟退休本身是对退休制度契约关系的违背,当初的退休年龄承诺,即便是因为各种客观因素难以为继,也不应毫无违约责任,延迟退休也必须要有可接受的补偿机制,而绝无因为增加了年轻人的“养老税”负担,便可单方面违约。
对于“延迟退休减轻年轻人负担”,在事实上,任何政策的调整,其实都应当有对受损方的补偿意识,这不仅是政策方契约精神的体现,更攸关政策乃至政府的公信力。谁更应当承担“养老税”,其实并没有穷途末路到非“延迟退休”不可,与其不合时宜的表达护犊之心,倒不如探讨以国企红利坐实养老金账户,填补过往亏空,让“养老税”不再代际转移,实现自负其责等更多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