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劳动者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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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给劳动者带来些什么便利和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承担更多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以前,劳动者申请仲裁,由于处于信息和资源的弱势地位,不仅要承担举证责任,还要付出大量的维权时间和成本,负担较重。孙宝树表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大特色就是减轻劳动者的负担。

  在举证责任方面,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因此又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部法律还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也将大大减轻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负担。”这减轻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负担,特别是对劳动者来说,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

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 部分案件可“一裁终局”

  过去,曾有不少申请仲裁的劳动者抱怨,诉讼程序太复杂、时间太长,实在拖不起。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变。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法定一般期限为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定一般期限为六个月、二审法定一般期限为三个月。一些用人单位为此进行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使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这意味着,今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局即为终局裁局。这样,有利于尽快解决劳动争议,避免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时间和成本。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由原来的六十日减至四十五日,如果确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也由过去的不超过三十日缩短至不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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