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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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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