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裁决的补正规则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的这种终局效力体现在实体方面。由于种种原因,裁决书有可能在形式上产生一些错误,这样,就有必要对裁决书进行补正。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定的补正事项仅限于裁决书中存在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仲裁庭审理过并在裁决书中已提出仲裁庭意见但在裁决主文部分遗漏的事项。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况,均不构成裁决书进行补正的事由。
仲裁裁决书的补正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是仲裁庭发现裁决书中存在法定的应予补正的情形而自行予以补正,对于这种补正,法律没有时间限制;一是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存在法定的应予补正的情形而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但是《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的补正裁决书的请求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否则即丧失补正的请求权。
因此,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存在上述可以补正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的,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仲裁庭作出的补正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除补正部分外,该补正裁决不影响原裁决书中其他部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