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及受理仲裁申请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并未成立,只有在申请被受理后,仲裁程序才真正开始。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处理程序是:收到仲裁申请后,将依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将有关决定通知当事人。如果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将通知申请人,通知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也会将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此时将会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并会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确保申请人知道为什么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为保证仲裁的顺利进行,仲裁委员会将按下列办事程序进行处理:
1、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
2、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4、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将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