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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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调解建议书

  ×劳人仲字[20 ]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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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减少成本支出和节省时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更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为此,建议你方考虑提请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将尽快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若你方同意进行调解,请于 年 月 日前告知调解员,并准备好具体的调解意见,以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二○ 年 月 日

  调解员: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调解建议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四十三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解的建议。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仲裁调解属仲裁立案受理后的调解,不同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

  2.仲裁调解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建议书不具有强制效力。当事人可以放弃或拒绝调解。

  3.仲裁调解方式不限,双方同意调解的,可采取电话或约谈等方式进行。

  4.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5.建议书中应注明调解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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