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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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当事人,须按要求认真填写申诉状一式二份,并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诉状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如申诉状本页纸不够可另附同样大小的其他纸张。

  2、申诉人签名应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完全一致,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单位全称(可参考单位公章或营业执照),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必须清楚。

  3、申诉状应写明具体的申诉请求,申诉请求涉及经济标的的,必须统计出具体金额。

  4、申诉状应写清楚事实理由,事实理由应明确:(1)、何时进入单位工作?(2)、有无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期限?(4)、工资支付情况?(5)、引发争议的简单经过?等等。

  二、 申诉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书、劳动手册、流动人员就业(卡)及其他有关证据资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经工作人员审查复印件同原件无误后,可提供复印证件)。

  三、申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申诉人为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推荐一至三名代表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并由申诉人共同填写授权委托书。

  四、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或疑难复杂案件,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延期三十日结案。

  五、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应按规定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时交缴,其中: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案件处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2、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①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②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含5万元)的部份,按3%收费;

  ③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含10万元)的部份,按2%收费;

  ④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部份,按1%收费。

  案件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时分别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份胜诉的,由双方按比例分担;调解结案的,由双方协商分担。败诉方当事人是劳动者且是四人以上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其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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