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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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几个条件。

  主体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中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形式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

  申请人因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案号(2015)双桥民初字第10号]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消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1月5日做出的津劳仲裁字[2008]第562号裁决的起诉请求,因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并将本案移交于有管辖权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8年12月27日收到贵院已受理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1,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是由劳动合同签署地,劳动者工作地,劳动争议案件侵权地才有管辖权。(申请人与劳动仲裁被诉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均发生在天津市北辰区)

  2,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确定劳动争议管辖权,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异地审理会给劳动者加大诉讼成本使劳动者难以承受,在有劳动者的人证物证等证据均发生在天津市异地审理劳动者也难以提供,还有本案劳动者是天津市人也工作生活在天津市许多天津市地方性法规福利待遇等和河北省是不一样的,以上几点如异地审理势必会影响司法公平也是违背人大会议精神的。

  部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

  (劳部发〔1995〕209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3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函复如下: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你局请示中所述职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资关系在上海市,争议双方当事人是在北京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1995年04月26日 实施日期:1995年04月26日 (中央法规)

  因此,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对该劳动争议案并无管辖权.综上,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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