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工手续 纠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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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原系某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经理,2000年1月1日进企业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底合同快到期时由于企业方没有任何续签劳动合同的表示,王某便自行将自己的工作移交给了其下属财务人员张某,合同到期后第2天王某便通知企业尽快办理退工手续。企业接到王某通知后认为王某没有向企业递交任何辞职申请,也未正式办理工作移交,而拒绝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企业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延迟办理退工手续期间(3个月)的损失(按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3个月再乘以125%)。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未办妥工作移交手续,企业可以以此为理由暂不办理退工手续,裁决王某败诉。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王某不愿续签合同,该合同即行终止,企业应依法在合同终止之日起7天内为王某办妥退工手续,至于工作移交问题不应作为拒不退工的抗辩理由,企业可另案起诉,并据此作出了王某胜诉的判决。

  评析:

  以未办妥工作移交手续或未支付违约金或尚有其他未了事宜为由拒不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是当前许多企业的惯常做法,由于这种做法使得员工无法及时办理退工和新的用工手续而直接侵害了员工的重新就业权,法律对之持反对态度,明确规定企业应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为员工办妥退工手续,而未附带其他条件。结合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员工遇此情形时,可依法向企业提出以下两项请求: 一是立即办理有关退工手续,包括开出退工单,转移档案等;二是由企业按员工原工资标准发放迟延退工期间的工资及该工资金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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