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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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谓“打证据”,一要看证据本身,二要看举证规则。打个比方说,甲起诉乙,声称乙欠了甲一万元,乙说没有欠,双方都没有证据。如果举证规则规定甲应该提供证据,那么甲就将败诉;如果举证规则规定乙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没有欠款,那么乙就将败诉。也就是说,在证据不清的情况下,举证规则将直接决定官司的胜败。而劳动争议既然走上了司法程序,就说明双方肯定在各个方面包括在事实方面存在争议。

  基于举证规则的重要,我们必须要学习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规则。总的来说,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要大大重于劳动者。这反映了立法的两个意图:其一,法律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倾斜保护;其二,用人单位有管理之职,法律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用人单位在平时的管理中规范化,书面化。

  请注意,举证规则只有在双方对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才有意义,如果双方对某项事实均认可,则无需举证,可直接对事实作出认定。下面,我们分别来讲解各种争议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规则:

  1、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是劳动者申诉或起诉,就由劳动者举出证据证明。

  2、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员工认为工资标准调高了,单位认为没有,由员工举证;单位认为员工的岗位已经进行了调整,员工认为没有调整,由单位举证;员工认为自己已离职,单位认为没有离职,由员工举证。

  3、何时入职,何时离职,由用人单位举证。

  4、劳动者是否在上班,由用人单位举证。

  5、是否发放工资及发放金额,由用人单位举证。

  6、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负举证责任;注意,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否认的,由劳动者举证;但是用人单位如确有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有事实依据(比如员工是否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这由用人单位举证。注意,这是两个不同的举证责任。

  7、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因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在社保中心一查便知,实务中很少对该事实发生争议。

  8、用人单位按劳动规章制度处理员工而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还必须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内容、程序合法并并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9、是否加班由谁举证?目前各地的司法尺度不一。有的地方要求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不存在加班,否则即按劳动者的主张认定存在加班。有的地方则要求劳动者须举证证明加班。但是如果双方认可确实存在考勤,那么用人单位肯定需要把该考勤拿出来,否则将对单位不利。

  10、在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劳动者受伤是否为工伤,由用人单位举证。

  11、其它与案件事实有关,同时又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否则也将按劳动者的主张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举证规则并非一律“谁主张,谁举证”,与一般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大不相同。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大大重于劳动者。而在仲裁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来说,就必须转化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取证意识,规范用工,建立完善的用工制度,保存用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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