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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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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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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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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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    │                           │

  │    情    │                           │

  │    摘    │                           │

  │    要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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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办人   │                           │

  │   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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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批   │                           │

  │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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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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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审批表说明

  一、本表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表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对经审查需要立案的人事争议,报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时填写的格式文书。

  三、案情摘要由承办人填写,应简明扼要地将争议基本情节及申诉理由与请求写明。并将申诉人及有关材料附上一并报批。

  四、批准立案之日为案件受理之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应从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按照《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填写《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批表》报批。

  五、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承办人,对经审批未予立案的人事争议,应于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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