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养老金补发到账时间,黄石上调养老金何时补发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18号)的规定,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的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含农场和农业小三场农工)。本次上调采取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的调整办法为:
对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按退休时间分段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4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4元。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上调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对高龄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201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我市不属艰苦边远地区范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上调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自2005年以来,今年已是我省连续第10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前9次调整,我省人均待遇从近600元提高到了1800元左右。今年的增长幅度为我省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10%,人均增长183元。我市是老工业基地,退休人员中退休早、年龄大的人员比重大,按照鄂人社发〔2014〕18号的规定调整后,我市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增长幅度将达到11。5%左右。
目前,财政部门已经将所需资金筹措到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1至4月的补发部分将于5月底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