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规定,工作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省劳保厅负责人表示:加班费基数=正常工作时间下的月工资÷20.83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由省人大通过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是延长工作时间,应该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中工作日是日或者小时工资的150%,休息日是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是日或者小时工资的300%。
所谓日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资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省劳保厅负责人表示,以前广东的加班工资是月工资除以20.92,因为新的法定节假日的执行,比以前的节假日多了一天,所以正常的月工作时间减少,变成了20.83天,这一点的确有了变化。也就是说,今后加班费基数的计算公式是:正常工作时间下的月工资额除以2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