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税起征点和税率改革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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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个税起征点应降低而非提高

据媒体报道,由于个税已经实质沦为“工薪税”,中等收入群体贡献最多,高收入群体避税容易,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建议有关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统筹考虑代表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对此财政部也表示,关于提高起征点,在下一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将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进行统筹研究和考虑。如果进行顺利,可能明年两会后个税起征点和税率就将再次调整。

从目前个税的改革方向来看,基本上是起征点不断提高,税率不断下降的过程。随着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两者的一升一降可能会成为与统计数据挂钩的常态化调整,以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但是,如果政策制定者总是替群众做决定,而不问过群众的意见,那么很有可能反而好心办坏事。就提高个税起征点来说,社会上特别是一二线城市的反对声音就不小。因为我们有很多的福利和权利是捆绑在个税缴纳上的,例如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购房资格、购车资格,甚至还有户籍落地资格、子女入学资格等等都绑在了个税上。如果不缴纳个税,没有完税证明,那么相当一部分群体将会失去这些资格。在目前的户籍改革框架下,个税也成为了重要的一项依据,倘若大幅度提高个税起征点,怕是会导致很多夹心层就此丧失连续纳税记录。

而我们如果将福利长期与缴纳个人所得税挂钩,这些捆绑在个税上的福利也就逐渐变成了富人福利。对此政府部门的态度倒是很明确的,税收本来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嘛,自然谁纳税谁享福了。但笔者并不认同这种长期存在于各地政府决策层观念之中,并直接影响到一些政策出台的想法。因为这样一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实际上就成了取之于民,用之于富人,这从逻辑上就是很荒谬的。

一方面,在整体税收上,那些未能达到个税起征点的大众通过消费和工作才是真正的纳税主力,个税并不能充当区分对财政贡献程度的工具。有统计显示,各种所得税收加起来,占国家税收的比重,没有一年超过7%的。中国交个税的人也只有2800万人,占不到整个人口总数的2%。既然如此,我们还以个税来作为福利的准入标准就显得过于嫌贫爱富了。

另一方面,税收的公平发展有两条思路:一是主要重心放在使用上,向低收入群体倾斜使用;二是把重心放在收取上,对高收入群体倾斜收取,然后向全体群众公平的使用。相对而言,后者是现如今世界政府改革的主流,很多国家都以此思路推广了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产品的免费或廉价供给,事实上证明这也是最有效实现社会公平的方式之一。

而我们则虽然一直想建立既向高收入群体倾斜收取,又向低收入群体倾斜使用的财政税收制度,但在地方政府的功利心使然和现实收取的困难下,最后反倒变成了平均收取,向高收入群体倾斜使用的局面。在此基础上,个税起征点这一本应作为社会责任承担比重的分界线,就变成了福利准入标准。并且随着不断出台的各种地方限制性政策,纳税证明被提及的也越来越多,人们担忧不知何时又会出现什么新的资格和福利与个税起征点捆绑,也就产生了人们怕再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怪象。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个税起征点非但不应当提高,反而应当降低。规定只要有收入,哪怕是赚一毛钱,也应当缴纳个税。而与此对应的是,处于中等收入阶层的个税税率则应当进行大幅下降。换言之,就是建立一个月收入从1元到1万元都需要缴纳1元个税的制度。这样有三个好处:一是所有人都拥有了完税证明,避免了以个税作为福利限制导致的社会不公;二是可以极大的减少不合法收入,和游离于纳税体系与政府数据外的收入;三是有助于培养群众的纳税人意识,提高他们对财政支出的关注度。

因此,虽然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声音很多,但笔者认为其和税率应当下降而非提高。若要提高,我们必须先行解除附在其上的各种不合理的门槛,并找到新的替代品(如社保、工资证明等)。否则,提高个税起征点,只会进一步加剧当前的社会不公而已,并无助于减轻群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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