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申请辞职后劳动关系解除的认定标准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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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年10月22日之后还具有劳动关系。据此判决:鸿飞公司与刘致远在2010年5月7日至10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刘致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称,虽然其曾提交一份离职申请,并准备在2010年10月22日离开公司,但鸿飞公司的领导一直没有对离职申请进行过批准,根据公司规定,其也不敢擅自离开,且此后公司仍安排其工作,其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故要求改判其与鸿飞公司在2010年5月7日至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相应管理资料亦为用人单位掌握。鉴于刘致远发生事故时尚在双方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而鸿飞公司又有规定,擅自离职将作旷工处理,予以罚款直至开除。现鸿飞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其明确批准刘致远辞职且该批准已被刘致远收悉,并且鸿飞公司也未与刘致远办理过离职手续、结清工资。同时,考虑到刘致远伤害事故系发生在鸿飞公司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刘致远受伤手指亦系为鸿飞公司机器切断,刘致远所作其在10月22日后继续为鸿飞公司提供劳动的主张更为可信。故结合双方的举证能力、接近证据的远近并考虑本案实际案情及生活常理,刘致远主张与鸿飞公司在2010年5月7日至同年10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鸿飞公司与刘致远在2010年5月7日至同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刘致远提交辞职申请书上载明的欲离职时间2010年10月22日至事故发生的同年10月26日之间,双方当事人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关系成立,刘致远下一步可以向鸿飞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否则,刘致远无法主张工伤赔偿。因此,事发之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直接关系到刘致远和鸿飞公司双方的经济利益。本文结合本案就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认定问题再作如下分析。

一、劳动者辞职情形下判定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标准

通常情况下,对于劳动者一方离职的,提交辞职申请书的时间及内容是判断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解除的重要标准。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碰到劳动者提交辞职申请书后经单位挽留或其他原因又与用人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等比较特殊的情况。此时,就要结合双方是否仍继续在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办理了交接手续、是否结清了报酬等情况,对劳动关系的状态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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