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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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我部研究起草了《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三)电子邮件:lifachu@mohrss.gov.cn

(四)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2月31日

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裁员原则〕企业裁减人员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人员的,适用本规定。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裁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裁员条件〕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协商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措施〕企业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情形的,可以在裁员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措施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形导致职工不适应岗位要求的,可以采取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措施促使职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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