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住房货币化补贴最新政策,内蒙古货币化补贴政策查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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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贷支持政策。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相关要求,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对商品住宅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地区,将从严控制对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的贷款支持;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按照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要求,对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地区,通过多种方式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四)推行货币化安置激励政策。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对于整体购买在建或已建成的商品房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的,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转为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项目,可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完善用地手续。

五、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力度

(一)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各地区要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作为房地产去库存的重要手段,综合考虑本地区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制定切实可行的有利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方案,原则上按照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60%的目标做好棚户区改造计划安排;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盟市、旗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凡市场上商品住房存量较大、可以满足安置房源要求的地区,一般不再新审批新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属于完善城市功能及存量商品住房确实不能满足安置房源要求的,方可新建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的项目。

(二)强化服务协调。各地区要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服务工作,通过搭建选购存量商品房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网站、召开专题房交会、组织棚改居民免费看房等多种形式,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提供便利的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和政策性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并在服务平台公开房源、房价、户型、位置等信息。全面做好供需双方信息服务工作,通过开通交易手续办理“绿色通道”等方式,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三)积极推行“房票”制度。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后,棚改居民可按照协议确定的补偿额度,从旗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领取协议约定的同等价值的购房凭证?“房票”,用于在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房票”额度高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棚改居民可以将超出部分额度兑换成货币;“房票”额度低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改居民自行补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棚改居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持买卖合同及“房票”到政府相关部门兑换货币。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要通过媒体宣传、现场讲解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棚改居民更多地了解相关政策,引导棚改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方式安置。

(五)强化工作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本地区货币化安置目标,指导所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盟市、旗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严格监管,严禁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要实行“阳光操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货币化安置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要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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