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内社保关系怎么转移,辽宁社保关系转移最新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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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相关政策还未出台,小编先整理出仅供参考!


2017年辽宁省社保转移办理流程手续及条件

驻地在单独统筹县(含县级市)的市属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单独统筹县应按照属地参保原则和当地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参保政策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所需缴费按《关于印发锦州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锦政发[2006]48号)规定的筹资渠道,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当地缴费政策补助地方财政应予承担的费用。

无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其在职职工原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根据全员或非全员在职职工的意愿,由单位统一组织,按照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模式办理参保,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员在办理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因无能力正常缴费的困难企业,其退休人员改按(锦政发[2006]48号)文件享受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在职职工将转入停保管理状态或改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模式办理参保。企业恢复缴费能力并补缴所欠费用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可恢复原参保状态享受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待遇。在职职工各种缴费状态下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和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保后可单项转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3年实际缴费年限可折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年实际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转移参保关系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改按用人单位缴费模式缴费;转移参保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改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模式缴费。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模式参保的人员办理退休前的缴费模式不予变动,办理退休后按选定的缴费模式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提高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低保边缘户等特殊人群的政府补助标准。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参保后,政府补助标准调整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80%;低保边缘户参保后,政府补助标准调整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60%。

2009年纳入该市城镇困难医疗大病救助范围的低保对象,自2010年7月1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已得到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赔付的低保对象,如患有《锦州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锦政办发[2005]8号)中规定病种的疾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原疾病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的医疗费与原享受政策予以报销的医疗费差额部分由市民政部门予以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按照逐年递减原则在三年后与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临时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实行网络结算。临时医疗救助期间发生医疗救助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原(锦政办发[2005]8号)文件将于2010年6月30日废止。

2017年辽宁省医保转移新政解读

1、根据最新的政策,你在目的地只要建立了社保账户并正常缴纳,就可以在当地单位所属的劳动保障局申请将原来的养老保险转移到目的地。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2、目前政策下,只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以实现转移,其他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没有转移之说。

3、具体程序请仔细阅读:45个工作日办完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资金转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而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实行部分转移,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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