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定义及包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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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人社局获悉,从本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420元、1310元、1210元上调至1590元、1480元、1380元。市区由1420元上调为1590元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区域分为三档,其中市区、黄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由每月1420元上调至159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上调至16元;渤海新区(含中捷、南大港、临港)、泊头市、河间市、吴桥县、肃宁县的由每月1310元上调至14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上调至15元;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由每月1210元上调至13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上调至14元。

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高温津贴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以及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试用期也得按标准发工资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包括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将受处罚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规定,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和处理。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个人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补工资的50%以上1倍以下加付赔偿金;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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