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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开封市委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意见》(汴发〔2020〕15号)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六保”工作的实施意见》(汴发〔2020〕15号)要求。开封市民政局扎实推进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突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提高救助补助标准,强化资金投入。2020年1月1日起,持续提高救助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将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3860元提高到4260元,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由520元提高到570元。全面落实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得到妥善照料,集中供养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分别达到年人均8892元和5544元,有效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加大督导力度,及时发放各类救助资金。持续强化“周交办、月报告、月通报”机制执行力度,保障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目前,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2.5万人,发放低保资金2.4亿元;保障特困人员1.4万人,发放特困资金5611.02万元;为临时救助对象3123人,发放临时救助资金274.26万元。其中,为各类建档立卡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1.1亿元,惠及5.5万人。

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启动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为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今年1-7月,共启动联动机制6次(5月份未启动),为全市城乡低保、特困救助对象发放价格补贴3958万元,惠及困难群众14万余人。

开封市民政局 开封市财政局

开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提高2020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做好我市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办关于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9〕1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570元,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286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4260元,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178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分别按照每人每年8892元和5544元执行。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档,分别参照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20%、40%确定,由各县区统筹解决,主要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新的财政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各县区要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上级补助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求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特困人员的供养资金要求按季度发放,在每季度首月10日内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按月发放。第一季度的提标资金要在3月底前发放到位。2月底前,各县区要将提高的低保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市财政局社保科备案。

六、各县区要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积极消化历年结余资金,对资金滚存结余过多的县区,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民政局在下一年分配资金时予以扣减,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将加大对各县区预算执行、结余和资金发放情况的督查检查力度,定期通报各县区制定标准、资金发放和资金拨付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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