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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

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日前,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制定《困难群众兜底生活保障政策指引》,要求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落实低保与扶贫衔接政策,延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及时将受灾、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政策指引》要求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居民,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对经救灾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灾群众,按政策规定及时纳入低保。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落实低保与扶贫衔接政策。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于符合整户施保的坚持整户施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困难的,采取增发低保金、提高保障类别等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落实就业成本扣减、低保渐退等政策,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给予12个月渐退期,增强其就业稳定性。对主动申请退出低保的给予1至3个月的低保金,促进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积极就业。

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提高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对受疫情等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和终止救助全流程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

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铜政办〔2020〕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0〕6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601元调至645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782元调至839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月人均601元调至645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1188元调至1292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月人均1007元调至1098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全市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月人均100元调至13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月人均200元调至260元。

四、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20年7月起执行。各县、区要落实主体责任,足额预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发放。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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