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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民政局、西宁市财政局2020年2月5日下发的《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政〔2020〕29号)

一、执行标准

(一)城乡低保

1、城市低保:在现行城市低保标准基础上月人均提高60元,由583元/月提高到643元/月。

2、农村低保:在现行农村低保标准基础上年人均提高500元,由4300元/年提高到4800元/年。提标后各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按据实补差相应提高补助水平。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按分档补助,其中,一档低保家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重点保障家庭,即A类),按照不低于4700元/人/年(392元/人/月)补助;二档低保家庭(家庭主要成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的家庭,即B类),按照不低于4100元/人/年(342元/人/月)补助;三档低保家庭(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保障家庭,即C类),按照2900元/人/年(242元/人/月)补助。

(二)分类施保

对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5%落实分类施保资金。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青海省调整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使全省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助力全省脱贫攻坚,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青海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1月21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60元/月,从原580元/月提高到640元/月,增幅10.3%;农村低保标准提高500元/年,从原4300元/年提高到4800元/年,增幅11.6%。新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青海省连续第十二次调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在2020年2月底前全面落实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尽快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对提标后达到低保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各地要结合《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贯彻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政策导向,及时让困难群众知晓这一惠民生、解民忧的政策举措,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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