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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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信贷规模。

强化银行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考核评价,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总体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目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财政贴息,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鼓励保险公司加快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充分利用出口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续贷和贷款展期。企业借用疫情防控相关外债额度不受限额限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德阳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二) 降低融资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周转压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应急转贷资金支持名单库,名单库内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费减免30%。使用期限延长为不超过15天,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各地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德阳银保监分局、德阳发展集团)

(三) 分担融资风险。

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各地政府给予损失分担。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金融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德阳银保监分局)

(四) 创新服务方式。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强线上业务服务,扩大专利商标权融资、“园保贷”等规模,满足不同类型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引导商业银行成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小微支行等专营机构,强化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做好征信不良信息报送前的核实与告知工作,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出现的异议和投诉。(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德阳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 强化融资对接。

在落实疫情防控应急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组织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百日行”活动,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筛选确定全市小微企业融资服务需求名录库,强化银企交流互动,对未达到信贷要求的企业进行专业辅导培育,做到“应贷尽贷、结构优化、未贷有据”。(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德阳银保监分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政、银、担”合作模式支持的农业经营主体保护力度。

确因疫情影响造成重大损失无法还款的,可按程序启动市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予以代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局、省农担公司德阳办事处)

(七)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按规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给予稳岗返还,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上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失业率3.69%,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 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 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和利息。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十) 减轻保供商贸流通企业负担。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当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财政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市商务局、德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十一) 减轻生活物资调运企业负担。

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十二) 减轻参与疫情防控企业负担。

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供电公司)

(十三) 支持相关企业加快生产。

对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按《德阳市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在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四)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德阳发展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按各级应对疫情指挥机构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六) 延期缴纳税款,实施非接触式办税。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提供网络途径办理税费业务,2020年2月3日至3月31日我市企业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收取邮寄费用。(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七) 强化企业生产要素保障。

疫情期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欠缴的水、电、气、通讯费,可延缓交费,疫情防控期结束后企业足额补缴,免收违约金等费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德阳供电公司、电信德阳分公司,移动德阳分公司、联通德阳分公司)

(十八) 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

(十九) 建立对外贸易支持机制。

对外贸企业延迟贸易订单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对外贸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提供政策咨询:对外贸企业新签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对疫情期间提供、捐赠医药物资的外贸企业,在外经贸专项政策中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二十)发挥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

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