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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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合理、有效、安全使用,确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各地级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基本程序如下,(具体请参照当地规范执行)。

一、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程序

(一)商品房维修资金,须经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后使用;为了方便使用,商品房维修资金利息,可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统筹使用。

(二)商品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小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无管理单位的由相关业主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三)房改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产权单位提出申请。

(四)申报使用维修资金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提交如下材料向市物管中心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1)业主表决及业主大会授权的相关资料(房改房无此项);

(2)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

(3)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样表见附件2);

(4)维修工程预算;

(5)现状照片;

(6)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7日的照片资料(房改房维修项目无此项);

(7)其他所需资料。

2、资料齐全,并经市物管中心受理后,市物管中心将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踏勘建议。

3、根据踏勘建议,申请人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需注明:付款金额以审价事务所的审核价为准),并组织施工。需要支付预付款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

4、施工完成后,申请人负责牵头组建由管理单位、相关业主代表及施工单位组成的验收组,对维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5、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市物管中心提出结算申请:

(1)已受理确认的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施工合同;

(3)竣工验收单(样表见附件3),需由业委会(未成立业委会的由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产权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

(4)经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决算书;

(5)维修资金使用初步分摊方案(房改房维修项目无此项)。

6、资料齐全,市物管中心受理后,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踏勘,且由审价单位对决算进行审价。

7、商品房维修项目根据审价报告,市物管中心出具维修资金实际使用分摊表,并由业委会签字盖章确认。

8、根据审核结果,市物管中心支付维修项目工程款余款。

(五)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并符合维修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项目,相关单位自行组织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在向市物管中心提出结算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业主表决及业主大会授权的相关资料(房改房无此项);

(2)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3)施工合同;

(4)竣工验收单(格式见附件3),需由业委会(未成立业委会的由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产权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

(5)经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决算书;

(6)维修资金使用初步分摊方案(房改房维修项目无此项);

材料齐全后市物管中心进行受理并进行决算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根据审核结果,市物管中心支付维修项目款。

二、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符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情形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当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发生沉降、变形、倾斜、折断、坍塌等危及房屋主体安全的,房屋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须向市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或房屋安全评估并取得房屋维修技术性方案后,提出使用申请。

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及其他符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情形的,由相关专业单位出具检定意见及相关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证明材料后,提出使用申请。

2、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居委(村委)或相关业主,在向市物管中心提出应急维修使用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相关机构出具维修方案或检定意见;

(3)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格式见附件2);

(4)维修工程预算;

(5)现状照片;

(6)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照片资料;

(7)其他所需资料。

3、资料齐全,由市物管中心受理后,报市住保房管局核准;小区内突发情况,严重影响到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形,管理单位可立即组织施工,进行抢修,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报市物管中心确认。

4、经市住保房管局同意后,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四)款2-5项规定办理。

5、应急单项维修费用在5000元(含)以上,结算申请资料齐全,市物管中心受理后,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踏勘,且由审价单位对决算进行审价。

应急单项维修费用不足5000元的,可以经利害关系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委托市物管中心进行决算审核。

6、根据审核结果,维修经费由市物管中心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中分摊,涉及已售公房的,视情况从相关资金中列支,并由市物管中心出具实际使用分摊表,由业委会签字盖章确认。申请人将审价结果和分摊方案在小区公示至少7日。

7、根据审核结果,市物管中心支付维修项目工程款。

三、审价单位选择及费用支付

审价单位由申请人在市物管中心建立的审价单位名录中自行选择。

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的项目,凡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内的审价费在维修成本中列支;核减率在5%以上部分的审价费,由施工单位承担。若出现核增,则审价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各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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