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津贴及生活补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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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切实加强我省乡村教师(包括全省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稳定乡村教师队伍、带动和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为目的,解决当前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师德为先、以德化人,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坚持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加强乡村教师优质教师资源配置,有效解决乡村教师短缺问题;坚持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提升乡村教师专业素质,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坚持改革机制、激发活力,以问题为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拓宽乡村教师来源,畅通高校毕业生、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的通道,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以及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使用机制。到2017年,力争使乡村学校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我省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主要举措

(一)全面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加强乡村中小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在乡镇中心学校完善党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干部,进一步关心教育乡村教师,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建立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以及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加强教师文化建设,建立教师宣誓制度,加大优秀师德典型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师德主题教育活动和“河南最美教师”公益活动,健全师德标兵和师德先进个人表彰机制,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严格师德考核,促进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规范师德惩处,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乡村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扩大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规模,继续实施省级特岗计划,并向乡村学校倾斜,按照中央要求适时提高特岗教师工资待遇。自起,以培养小学全科教师为载体,启动开展省级免费师范生教育制度试点,依托省内高等师范院校进行全科综合培养,对定向培养的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除学费、住宿费和发放生活补助),各县(市、区)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按协议办理事业单位人员录用、编制、工资等手续,真正为乡村学校培养大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骨干教师。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3年),按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全面落实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标准。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并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继续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

(四)加强教师编制管理

按照城乡统一标准核定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人口居住分散的农村偏远地区、山区必须保留的学校和教学点,在核定教职工编制时予以倾斜,可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办法核定,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体育、音乐、美术、科学技术课程。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师兼任生活管理教师的,应合理计算工作量并相应增核绩效工资总量。留守儿童较多的乡村学校可配备或聘请心理辅导教师。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同时,进一步加强教师管理,严禁无正当理由长期脱岗、私自聘用临时人员代岗等。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

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设置向乡村学校倾斜。对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在编教师,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时予以倾斜。对基层和农村学校实行职称倾斜政策。对农村学校与城市学校实行同样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对在农村教学第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可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考核认定和聘任中小学一级教师,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的资格与评委会评审具有同等效力。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评价标准在城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要求,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不作刚性要求,注重师德修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六)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贯彻落实《河南省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统筹管理,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探索工资待遇制度、岗位结构比例、公开招聘、岗位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等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管理新模式。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推动城镇学校优秀校长、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支教。到乡村学校交流支教一年及以上的城镇教师,在支教期间享受当地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乡镇工作补贴。鼓励城镇退休的优秀教师到乡村支教讲学,各级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七)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建立健全以国培计划为引领、以校本研修为基础的国培、省培、市培、县培和校培五级联动机制,到2020年,对全体乡村教师、校(园)长进行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两级要按教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安排,幼儿园、中小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整合各地教、科、研、训资源,推动师范院校与政府、县级培训机构和优质中小学幼儿园融合发展,推进乡村教师职前教育、入职教育与职后培养一体化建设,建立乡村教师、校长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难题,同时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加强乡村学校音乐、体育、美术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培训,支持乡村教师提升教育教学能力,培养教学名师。加强教师培训团队建设。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到2020年,乡村教师学历基本达标。

(八)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省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县级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向乡村学校、乡村教师倾斜。推荐的基础教育领域先进集体,县镇以下(含县镇)的农村学校占本地推荐名额的60%以上。推荐的先进个人,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乡村中小学教师占本地推荐总名额的35%以上。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责任,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有关工作。要着力改革体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二)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考虑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经费需求,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吸引社会资金投资乡村教育。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定期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乡村教师工作专项督导考核制度,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导,督查结果纳入各市、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纳入义务教育均衡县(市、区)督导评估内容,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公布督导结果。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制定贯彻实施办法,因地制宜地提出符合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本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精准化。各市、省直管县(市)将本地实施办法于6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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