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黑龙江省乡村教师补贴政策
日前,《黑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实施办法将师德建设放在首位,并在培养补充、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向乡村教师倾斜。
《实施办法》特别强调要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师风建设,重视并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的教化作用。一是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二是切实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四是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在评优晋级等工作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实施办法》要求全省各市(地)、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同时,建立省级统筹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从开始,各县(市、区)不得以“特岗计划”以外的方式招聘补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2020年,全省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名编制用于“特岗计划”,补充县域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实行统一的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村小学和教学点按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办法核定教师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情况下“有编不补”、使用临聘人员。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乡村教师编制或随意抽调借调乡村教师等行为。
《实施办法》同时提出,在职称(职务)评聘、评比表彰方面向乡村教师倾斜。统一县域内城乡中小学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控制比例,其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按岗位总量的20%执行。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将外语成绩、发表论文作为刚性要求。从2018年开始,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县域内教师评定中级以上职称必须有在乡村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省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加大特级教师、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向乡村教师倾斜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优秀乡村教师给予资助或奖励。
此外,我省将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培训工作。“国培”和“省培”计划实施重点向乡村教师倾斜。到2020年,通过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培训研修方式,完成新一轮全省乡村教师、校长360学时的培训。
附:黑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明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到
2017年,力争使全省乡村学校优质师资来源渠道得到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合理规范,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合理待遇依法得到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用*武装乡村教师头脑,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乡村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加强乡村学校的党建工作,健全基层党组织,积极在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把践行*和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融入乡村教师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运用先进文化引领乡村教师师德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师德宣传教育机制、考核机制、专项治理机制、奖励惩罚机制和违反师德行为查处报告机制,在评优晋级等工作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二)完善乡村教师补充和培养机制。建立省级统筹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从开始,各县(市、区)不得以“特岗计划”以外的方式招聘补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从至2020年,全省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名编制用于“特岗计划”,补充县域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创新乡村教师培养模式,鼓励和支持师范院校根据我省乡村教育实际需求加强本土化培养,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小学全科”、初中“一专多能”教师。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一定期限,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县域内城镇学校招聘的新教师5年内必须到乡村学校任教2年。实施退休优秀教师乡村支教讲学计划,每年选聘一定数量的城镇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中央和省级财政比照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给予适当支持。
(三)依法保障和提高乡村教师合理待遇。各市(地)、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政策,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加快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为特岗教师、支教交流校长和教师提供临时住房保障。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四)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各市(地)、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的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村小学和教学点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办法核定教师编制。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在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根据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研究提出各校教职工编制核定意见,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点解决乡村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当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及自然减员等情况核准每年进人用编使用计划,同级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编制使用计划补充新教师。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情况下“有编不补”、使用临聘人员。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乡村教师编制或随意抽调借调乡村教师等行为。探索将炊事员、校医、保安等一般性教学教辅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并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确定相应用于购买服务的编制数额,将其作为财政经费支付的依据,不得再重复招录补充人员。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学龄人口变化实际,科学合理地调整乡村学校结构布局,提高乡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教育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将外语成绩、发表论文作为刚性要求。统一县域内城乡中小学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控制比例,其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按岗位总量的20%执行。从2018年开始,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县域内教师评定中级以上职称必须有在乡村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
(六)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制度,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提供制度保障。各市(地)、县(市、区)要按照我省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需要,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推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深入开展,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乡村优秀教师队伍相对稳定。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预留部分高、中级岗位专项用于交流轮岗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的校长和教师。
(七)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培训工作。“国培”和“省培”计划实施重点向乡村教师倾斜。到2020年,通过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培训研修方式,构建省、市(地)、县(市、区)和学校联动的乡村教师培训体系,完成新一轮全省乡村教师校长360学时的培训。进一步加强乡村学校、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加大艺术、体育、外语等学科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乡村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每年适当安排乡村教师培训经费,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实施乡村教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培训,提高乡村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八)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国家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省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在特级教师、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等方面要向乡村教师倾斜,各地在推荐人选时,要保证乡村学校教师比例高于当地平均水平。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优秀乡村教师给予资助或奖励。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把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统筹安排部署。各级机构编制、发改、教育、财政、人社、住建、民政等部门要加强衔接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有效合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地政府要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点保障领域之一,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督导检查。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学校督导评估中,定期开展对乡村教师编制使用、工资待遇、聘用管理、师德建设和经费保障等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宣传,交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弘扬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市、县、乡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市(地)政府(行署)应于2月底前,将本市(地)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黑龙江省乡村教师补贴标准,黑龙江省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补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