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新能源汽车补贴目录及新能源汽车补贴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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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对购买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省内配套补助与国家同期补贴按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省、市县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三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总额的60%。

购买新能源车最高可获售价60%的补贴,到2020年底,全省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万辆以上,建设充电桩2.8万个以上,这是省政府日前发布的《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的目标,另外,要求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公共服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和维修保障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

《意见》提出,以住宅小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站、宾馆酒店停车场、机场停车场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单独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构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同时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停车位充电设施应与各类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加快改造已建和在建的各类停车场充电设施,符合改建要求的,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改造。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我省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所有停车位均应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已建和在建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符合充电设施改建要求的,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改造。

《意见》对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做出要求。将加大在城市公交、环卫、物流、邮政、机场、景区等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2016-2020年新增和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分别达到50%、60%、70%、80%、90%;环卫车、邮政车、城市物流车、机场用车、景区旅游用车每年新增和更换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50%。

另外,2017年,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50%;2018年起,公共机构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除特殊情况外,应100%选用新能源汽车。

对购买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省内配套补助与国家同期补贴按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省、市县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三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总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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