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不动产登记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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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为了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市政府决定,自12月2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市、区不动产登记和市、区房屋交易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范围包括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

三、自12月26日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统一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启用“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12月26日前受理的且未办完的各类登记业务继续沿用原系统、原规范、原程序,颁发原权属登记证书,加盖原登记专用章。

四、原已依法颁发的不动产(土地、房屋等)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全市原房屋交易登记办事大厅变更为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具体地点如下:

1、市本级办事大厅: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2、沈河区办事大厅:沈河区团结路88号;

3、和平区办事大厅:和平区砂山街98号;

4、皇姑区办事大厅:皇姑区淮河南街2号;

5、大东区办事大厅:大东区小北关街43-6号;

6、铁西区办事大厅:铁西区北一西路52号;

7、于洪区办事大厅:于洪区黄海路16甲;

8、浑南区办事大厅:浑南区银卡东路6号;

9、苏家屯区办事大厅:苏家屯区桂花街118号;

10、沈北新区办事大厅:沈北新区天鹰街4号;

11、沈北新区(蒲河新城)办事大厅: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

12、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大厅: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楼盘)湖街50号。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地点不变,在市、区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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