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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事业发展,加快建设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继续教育工作,以服务于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为宗旨,认真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和以能力建设,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继续教育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制度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继续教育的社会化、法制化、多样化和国际化,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建设学习型城市、创新型城市和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原则:继续教育要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市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都要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主要内容: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两部分。以科学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为导向开展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重点培养和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研究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从行业发展趋势、岗位业务水平、知识更新要求出发开展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知识和新信息为主的专项继续教育,重点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进行补充、更新、拓展、提高,从而提升能力。

(三)主要方式:继续教育要遵循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社会服务、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参与的方针,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要在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基础上,大力整合各种继续教育资源,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各种现代继续教育手段,以对口培训、跟班学习、专项培训、出国(境)培训、专家指导、学术交流、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继续教育,提高继续教育的效率与质量。

(四)时间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的,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和完善继续教育工作体系。

在现有工作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政府人事部门主管,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业务指导,各用人单位有相应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以继续教育基地等各类施教机构为依托的工作体系。建立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管理机制,实现政府主导与行业自律良性互动,形成合力,推动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市人事局是全市继续教育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统一规划、政策协调、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各县区人事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并加强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各行业组织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是继续教育的主体,要根据《条例》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的计划和内容;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条件;检查、考核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二)健全和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体系

1.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申报和备案制度。继续教育公共科目由市人事局确定并组织各县区、各行业以及各基地实施。专业知识培训(专项继续教育)以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基地为主,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各继续教育基地在实施培训前,应及时将培训计划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应及时将学员名册、学习成绩和学时完成情况等内容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以便核查和验证。

2.完善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签证、验证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后,负责施教的继续教育基地、主办部门应及时审核其培训情况、考核结果,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签证。一个继续教育周期或年度结束时,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对登记、签证情况进行审核验证。未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可,任何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和公共科目培训,均不能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签证。

3.建立继续教育的约束与考核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凡在任期内未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聘任周期内公共科目培训的累计学时不得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4.建立继续教育质量评估制度。研究制定继续教育质量评估标准,确定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现代化评估方法和手段,促进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的提高。完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加强质量监督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由评估认定机构依法取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事局评估认定;县(区)级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县(区)政府人事部门评估认定,并报市人事局备案。凡经评估认定的由评估认定机构颁发证书并挂牌。

5.建立继续教育工作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办班种类、形式和经费等基本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并根据需要,进行随机统计和抽样统计。

6.建立继续教育工作奖励制度。对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继续教育获取的知识、技能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7.建立继续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各县区、各行业应保证继续教育正常的工作经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也不得摊派或转嫁负担。凡需要收费的各类培训,必须按有关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在规定的标准范围收取费用。

(三)健全和完善继续教育服务体系。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高度,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切实加大投入,解决存在问题,抓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各用人单位要把继续教育作为提升本单位人才竞争力的关键切实抓紧抓好,树立继续教育是最具效益生产性投资的理念,高度重视搞好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行业和部门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继续教育真正成为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技能和素质的重要途径,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全面发展提供服务。

2.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依托各类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设立的培训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发挥其师资、设备等教学资源优势,建立继续教育基地。鼓励各继续教育基地不断壮大实力,形成各自的重点和特色,在不同的行业领域合理分布。

3.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聘请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较强教学能力的专家或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并完善管理制度。各县区、各行业要逐步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努力建成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为全市的继续教育实现更大的师资共享。

4.切实保障《条例》落到实处。各县区、各部门以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要深入学习、认真执行《条例》,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各县区要加强领导,做好《条例》配套政策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各继续教育基地要对照《条例》进行自查,纠正存在问题,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各级领导要把继续教育作为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和用好人才的基本措施之一,实行目标管理。政府人事部门要在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定期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落实并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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