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物业收费标准文件说明,绍兴物业管理条例收费标准(一)
绍兴物业收费标准文件说明,绍兴物业管理条例收费标准
绍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绍兴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规划部门负责新建物业项目的统一规划,按规定配置各类公建配套设施;对涉及建成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调整的申请进行审核;协调解决涉及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配合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物业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消防管理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行车路线,明确停放要求;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严重阻塞交通、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处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事故;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违法建设、经营性固定设备噪声污染以及饮食服务企业未按环评审批要求排污等违法行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犬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价格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法广告行为和其规定职责范围内的无照经营等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的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锅炉等的安全监察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因工业企业生产引发的噪声、废气超标等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物业管理的财政扶持政策,集中配置资金,支持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养、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争先创优。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公共服务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区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区物业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