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为贯彻《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近日我市出台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化了申请家庭条件界定、保障方式以及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了申请、受理、审核流程等。其中,申请条件成为最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公租房保障四类人群,其中包括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对于四类人群界定,《细则》给出了详细标准。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具备4项条件,包括申请人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其中住房面积是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同时,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具备4项条件,包括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拥有市内四区和高新区户籍及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
新就业职工家庭需要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的申请人须持有本市市内四区居住证累计3年,且申请年度仍持有居住证的;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截止申请之日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保障家庭需提供婚姻证明,按取得居住证的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上一年度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工作的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中低收入水平;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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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15〕53号),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2013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
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4、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
2、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
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三)新就业职工家庭(指市内四区独立生活或新组建家庭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1、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2、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
3、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4、申请之日前五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申请人须持有本市市内四区居住证累计三年,且申请年度仍持有居住证的;
2、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截止申请之日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3、申请保障家庭需提供婚姻证明,按取得居住证的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上一年度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工作的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中低收入水平;
4、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给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第四条申请要求及申请材料
(一)申请要求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于每年的一、三季度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时间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新就业职工家庭于每年8月、9月到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外来务工家庭按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时间到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统一申报。
(二)申请材料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居住证等(单身人员需提供个人具结保证的单身声明,签字并手印);
(3)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住房权属证明和拥有的其他住房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的,需提供户籍地住房权属证明和拥有的其他住房情况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2、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签字并手印);
(3)申请保障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居住证等(单身人员需提供个人具结保证的单身声明,签字并手印);
(4)家庭成员年收入和家庭资产情况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住房权属证明和拥有的其他住房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的,需提供户籍地住房权属证明和拥有的其他住房情况证明;
(6)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3、新就业职工家庭
(1)《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婚姻证明等(单身人员需提供个人具结保证的单身声明,签字并手印);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申请核准表;
(4)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的住房权属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4、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家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婚姻证明(单身人员需提供个人具结保证的单身声明,签字并手印);
(3)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4)在本市居住的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申请材料提供不全的,不予受理;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虚假、伪造的,按照审核不合格处理。
第五条受理、审核程序
(一)受理、初审及公示
1、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按规定时间完成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受理、初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保障家庭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受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经核对一致的,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申报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有本人签字并手印)。
3、对初审通过的家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初审和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或住房保障工作审核专用章,并将申请材料全部扫描为电子档案,将申请家庭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资料一并报送、上传至区国土房屋分局。
(二)复审
市内四区国土房屋分局在20个工作日内,以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的资产核对报告为参考,完成申请家庭住房核对,确定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或住房保障工作审核专用章,并将申请家庭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复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及时退件给初审单位,并说明理由,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通知申请人。
(三)终审和公示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终审。对终审通过的申请家庭,在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网站住房保障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通过的申请家庭予以资格登记,并列入住房保障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及时退件给初审单位,并说明理由,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通知申请人。
对上一环节单位未按照程序上传保障家庭材料档案的,下一环节单位可退回,补齐后重新上传。
第六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属于下列情形条件之一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可直接给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保障: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成年孤儿一人、孤寡老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及单亲家庭;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称号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轮候和摇号
上条规定以外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和摇号制度。
(一)轮候
建立申请保障家庭轮候库。
(二)摇号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市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补贴和实物配租工作方案,将拟发放补贴户数和实物配租房源的数量、位置、套型面积、申请时间等相关信息在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网站住房保障专栏适时公布。
1、实物配租摇号,原则上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保障家庭人数相匹配的方式,随机摇出保障家庭和对应房号。
2、租金补贴摇号,随机摇出发放补贴家庭。
摇号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实施。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公证机关、新闻媒体及市民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网站住房保障专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发放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
(一)租金补贴
1、租金补贴标准及计算
补贴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为准,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
采取租金补贴方式进行保障的,以家庭确定补贴额,不同保障类别的保障家庭,按照补贴标准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比例。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
计算公式:家庭月租赁补贴额=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人口数×调节系数。
保障面积标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建筑面积每人17平方米;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是保障家庭成员以拥有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人口分摊面积。
调节系数:申请家庭成员中,只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方可享受租赁补贴。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1人的,调节系数为1.33;2人的,调节系数为1.0;3人的,调节系数为0.9;4人及以上的,调节系数为0.8。
月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120元。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1人的无房户家庭,月补贴570元;2人的,月补贴850元;3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有房户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发。在甘井子区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1人的无房家庭,月补贴460元;2人的,月补贴680元;3人的,月补贴920元;4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有房户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低于240元的,按240元计发。
(2)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每户家庭40平方米。
月补贴标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无房户家庭以及成年孤儿一人家庭,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5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5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400元。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有房户,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3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3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240元。
(3)新就业职工家庭保障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每户家庭40平方米。
月补贴标准: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3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3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240元。补贴时限为5年。
(4)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保障面积标准:每户家庭40平方米。
月补贴标准: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1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1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80元。补贴时限为5年。
2、租金补贴的发放程序
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入围领取补贴资格的家庭打印《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送至各街道,由街道组织保障家庭的申请人签订《协议》。
签订《协议》家庭在30日内按照规定在市内四区租房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房屋租赁双方持《协议》、《合同》到房屋所在区行政服务大厅的房屋租赁登记窗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一年后需重新申请。
街道对已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进行登记和录入管理系统,同时,街道对保障家庭租房地址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街道录入管理系统的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赁期限、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租金拨付时间等内容,并将相关资料及电子文件上传市住房保障中心。
市住房保障中心打印《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送至各街道。保障家庭的申请人到街道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市住房保障中心将街道上传的租赁房屋资料和信息进行备案,将租金补贴划拨至保障家庭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每季度发放一次。
(二)实物配租
1、摇号并列入配租计划的保障家庭30日内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管房单位签订《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一年后重新申请。
2、两户以上保障家庭共同租住一套房屋的,每户分摊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保障家庭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增加或更换共同居住人。
3、保障家庭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保障家庭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以方便房租、租金补贴等费用的缴存。
5、保障家庭成员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共同申请人仍符合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如需确定新的保障家庭申请人,应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6、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实物配租家庭直接缴纳所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与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差价,但最低不得少于所租住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8元(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换算系数暂定为0.7)。其他类别的实物配租家庭先按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缴纳,再按补贴发放程序,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相应标准发放租金补贴,半年发放一次。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定期复核制度。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每3年复核一次(其中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年复核一次)。
保障期内,保障家庭如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应主动申报并提供资料,配合做好审核工作。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继续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消保障资格。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市住房保障中心随时抽查保障家庭状况。
第十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要求
(一)《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二)保障家庭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采暖费等相关费用。
(三)保障家庭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新核实的保障类别,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新就业职工家庭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不超过5年,期满后不再配租,租赁补贴停止发放;成年孤儿一人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期不超过10年,成年残疾孤儿一人家庭可不受租期限制。
(二)保障家庭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一次性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煤气、采暖费的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保障家庭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三)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3、保障家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保障家庭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为3个月,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缴纳;保障家庭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保障对象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附则
1、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办理新申请住房保障业务,按照此《实施细则》执行;已享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在定期复核时,按照此《实施细则》重新审核。已列入轮候保障的申请家庭需按照此《实施细则》重新审核确定保障类别。
2、保障家庭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转换保障形式的,需提出书面申请。
(1)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照审核程序联审后予以转换,转换后按照《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关于廉租、公租“两房并轨”的要求,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对享受租金补贴的保障家庭申请转换审核期间暂停发放租金补贴,待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应的补贴标准予以补发;对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审核期间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并作为审核期间的保证金,待审核期结束予以结算。
(2)由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转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于每年一、三季度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请,按照审核程序审核通过后予以转换。对享受租金补贴的保障家庭申请转换审核期间仍原标准发放,待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应的补贴标准予以补发差额租金;对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审核期间按照原标准收取租金,待审核通过后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二)项第6款予以核补。
(3)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保障资格。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