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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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人大工委法制科科长陈志刚介绍说,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不仅是贯彻落实中央治疆方略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法治新疆建设的又一重大法治实践,对依法促进新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升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实现2020年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定这部《条例》,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新疆各族群众也很关心,凝聚了各方各界的智慧和心血。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中央新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俞正声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亲自批示。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对《条例》的制定进行了指导,提出具体意见。自治区党委明确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把制定《条例》作为深化民主法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保质保量完成。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多次作出批示、指导《条例》的修改。

“一部省级的地方性法规,受到中央领导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这在新疆乃至全国省一级立法活动中仅此一例,充分体现*对新疆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新疆各族人民的亲切关怀。”陈志刚说。

据了解,《条例》的制定历时半年多时间,是目前自治区立法史上调研次数最多、调研范围最广、参与人数最多的一次。

《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促进民族团结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强化了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担当,明确了民族团结工作的保障措施和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共分六章60条,包括总则、工作职责、社会责任、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各民族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至少每5年,州、市(地)至少每3年,县(市、区)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获得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每年年底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将民族团结纳入国民教育。《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过程,纳入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全过程。教育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

大力吸纳少数民族就业。《条例》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机制。人社部门在招录工作中应协调各用人单位确保录用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公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全覆盖;加强就业再就业人员特别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创业、有序转移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

各民族互相尊重风俗习惯。《条例》规定,各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坚持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各族公民应当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谐;各类企业应当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积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发挥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教育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

影响民族团结将依法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已经正式施行,认真学习宣传好《条例》的各项规定是贯彻实施好法规的关键。

对此,陈志刚说,地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都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重要职责,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认真做好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开展监督工作,适时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条例》和所有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执行。我们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为促进和田地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实现新疆各民族团结和睦,建设美丽新疆、共圆祖国梦想做出新的贡献。

《条例》有20多条针对相关部门,强化了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担当,对其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责任提出了要求。例如,《条例》规定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散布、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

涉及如此多的部门,如何进行落实管理?在这方面,《条例》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保障措施,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考核体系、奖励措施、宣传方式、政策保障、经费保障、成果运用、监督检查、媒体公众监督等一并作出规定。

陈志刚表示,《条例》的出台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践经验的法定化,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各县市、各部门要深刻理解把握《条例》的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结合本县市、本部门实际和各自职责,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条例》全面准确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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