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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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

问题一:公务交通补贴何时发放?

答:以认定的封车时间为准

参改单位改革实施方案获得批准,并按规定时限将取消车辆封存停驶后,才能发放补贴。计算补贴时间从车辆封存当月起。参改单位还可根据实际,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

问题二:“一把手”还有公车用吗?

答:鼓励车改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

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鼓励参与车改,按层级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另一种是省直厅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市、县(市、区)、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问题三:行政执法用车怎么保障?

答:组建综合执法用车平台

由各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牵头组建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所需执法车辆由执法平台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部分执法执勤部门逐步纳入综合执法用车平台。

设区市、县(市、区)综合执法用车平台,车辆编制数量分别按不超过现有行政执法用车数量50%和60%的比例保留。

问题四:其他公务出行呢?

增加公交线路密度和班次;在重大应急、调研接待用车保障方面,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组建本级重大应急调研接待用车平台。省级平台车辆编制80辆,先期投入60辆;设区市平台车辆编制各核定20辆左右;允许各单位按照补贴总额的一定比例列支单位租车费用,积极协调城区所在地增加公交线路密度和班次,为有效保障各类公务出行奠定基础。

问题五:离退休干部怎么用车?

答:80人以下核定一辆

中央政策明确,离退休干部不参加此次改革,其用车保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在国家新的离退休老干部用车保障规定出台前,我省各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用车,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各单位离退休干部实有数核定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80人(含)以下,核定1辆;人数超过80人的,按80的倍数定编;总数不得超过3辆。

监管

公车处置补贴发放纳入政务公开

将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不准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准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非参改的单位不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准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特殊用途的公务车辆。

不得指定在职干部或原司机为领导开私车

不得以没有公务车或公务交通补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对因此而延误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置或严重影响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的,应依纪依法处理。

严禁领导干部指定在职干部或原驾驶员为领导驾驶私车。

严禁以公车改革补贴名义变相发福利

严禁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和提高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标准,严禁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严禁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使用区域内违规公费租用车辆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报销单位接待、重大集体活动、到市区外公务活动的交通费用,严禁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与用车相关的费用。

不准利用职务影响在任何单位报销交通费、车辆维修费或谋取与用车相关的利益,不得在兼职单位重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不准用公款补偿个人用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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