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工伤鉴定去哪里鉴定及赔偿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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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关于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核定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47180元,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工伤赔偿具体项目和计算标准如下:

(下表所列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办理流程:

一、工伤、工亡申请时间

答:

1、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劳动者自行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伤、工亡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答: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工伤、工亡申请时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工亡时间

答: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四、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

答: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后续的赔偿。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五、认定工伤的相关法律依据(例举常用部分)

答: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4、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答复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

(三)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熟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卸任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否包含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伤势否限于《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回应([2007]讫他字第6号)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聘为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酬劳,其在聘为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应该限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置。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出外自学睡觉期间受到他人损害不应坚称订为工伤问题的回应([2007]讫他字第9号)指出,职工不受单位指派出外自学期间,在自学单位决定的睡觉场所睡觉时受到他人损害的,应该确认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北航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死伤能否确认为工伤问题的回应 ([2006]讫他字第17号)指出,个人出售的车辆北航其他单位且以北航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请的司机与北航单位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死伤的,应该限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否包含工伤。(李迎春录: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回应意见,个人出售的车辆北航其他单位且以北航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请的司机与北航单位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应确认其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法[2008]139号)指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确保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必须,在完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灌溉、供气、道路抢险、确保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的组织解救和医治受害者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佣员工受到损害的,可视作工伤,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展开处置。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请人员工作期间丧生如何适用法律批示的回应([2009]讫他字第2号)指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请、未参与工伤保险、不是月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脑溢血疾病丧生,不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确认否归属于工伤、确认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请机关缴纳。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多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入城农民工农民因工死伤的,去留限于《工伤保险条例》批示的回应([2010]讫他字第10号)指出,用人单位聘请的多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死伤的,应该限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展开工伤确认。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出外期间死因未知去留确认工伤的回应([2010]讫他字第236号)指出,职工因公出外期间死因未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获取的证据无法回避非工作原因造成丧生的,应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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