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赔偿标准明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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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是属于陕西省,工伤赔付应该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行执行。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赔偿的条款如下:二十一至二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二十三#条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 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 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 月,十级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 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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