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条例及赔偿金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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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企业职工,其本人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近亲属的待遇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享受,而当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问题,因该职工死亡不属于工伤性质,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了解决死亡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山东省劳动和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等机关曾多次联合发文,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出过调整。本文就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问题,结合山东省近年来发布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因病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的规定,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但对直系亲属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界定。2004年1月1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颁布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该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职工供养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上述人员,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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