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条例及赔偿金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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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日报讯 (记者/赵可义 通讯员/人社宣)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根据有关规定,2017年我市因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将相应作出调整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高至67.23万元,比2016年的62.39万元增长了7.8%。

据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条件的还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后,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方面,2017年标准为672320元,计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公式为:33616元×20倍=672320元(33616元为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丧葬补助金方面,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暂为:2015年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7054元。据介绍,由于目前2016年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未公布,现核定该待遇时,暂按2015年江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09元/月核定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月标准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标准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如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保,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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