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标准,工伤等级鉴定程序怎样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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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该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案中赵双存因机动车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赵双存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赵双存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法应定性为工伤事故。”

我们则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及以上的责任的,就属于工伤,而无证驾驶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即使无证驾驶,也不一定需承担主要及以上的法律责任,也即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一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可知,交通事故中将员工承担全部及主要责任的事故排除在外。

2、离退休人员(进城务农工除外)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工伤,争议较大。如果继续留在原单位的,应按工伤处理,但如果是到了新的单位,除非新的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否则无按工伤处理的依据。

(一)离退休后到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按工伤处理。

此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中有明确的规定,似乎并无争议“……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在“邱某与湘潭某建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潭中民一终字第342号】中,对此却有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一审认定需按工伤进行处理,但二审改判,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该规定,因是劳务关系,所以无法认定工伤。

(二)达到退休年龄后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到新单位,如已缴纳工伤保险的,按工伤处理。

此为最新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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