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伤2级赔偿待遇,新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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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年新疆工伤保险赔偿政策如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拓展阅读:新疆工伤保险待遇可转移接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对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支付等问题做出规定。

据新疆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介绍,工伤的认定和鉴定,由参保人员遭遇工伤事故时参保地社保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亡)职工的一次性待遇,如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由参保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康复)工伤尚未结束,所在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发生变更,变更前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由原参保地结算报销,变更后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由新参保地接续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解除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发生费用时参保地给予支付。

另外,参保人员转移工伤保险关系时,因用人单位原因,工伤保险在原参保的统筹地区已经注销,在新的统筹地区还未参保缴费,在此期间新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原来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亡)职工的长期待遇,如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随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实行接续支付。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时,工伤职工的长期待遇由原统筹区发放到单位截至参保缴费的当月,新参保的统筹地区从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参保缴费的当月起,给予接续支付。原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关系转移时,要向新参保的统筹地区提供相关资料,老工伤人员还需提供审批表。新参保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照原参保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供的资料建立档案,做好待遇审核和接续支付工作。

扩展阅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再次提高。按照标准,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每人每月最高可增加257元伤残津贴。

12月11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新疆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调整范围为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1月1日起执行。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5〕81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根据要求,各地需在12月31日以前将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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