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天津工伤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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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我工伤认定管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管辖分工,调整完善用人单位下设分支机构和外埠进津生产经营用人单位的管辖政策,避免因管辖问题产生的推诿扯皮和不担当不作为现象,及时有效维护职工群众工伤保险权益。《通知》主要明确了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市、区两级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对市、区两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分工进行细化,特别是公布了14家由市人力社保局直接负责工伤认定的跨省市流动作业单位(系统)名单,其中大部分为中央驻津单位。

二是明确了本市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的管辖政策。按照合法、就近、便民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分支机构民事主体地位的规定,明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以由注册地负责认定管辖;对虽未依法登记注册但已经独立参保的分支机构,可以就近由参保地管辖,确保工伤申报及时方便。

三是明确了外埠进津单位的管辖。对外埠进津生产经营单位,在坚持注册地、参保地管辖顺位的基础上,明确了“既未在外埠参保又未在津登记注册或参保的”外埠进津单位,由在津生产经营地的区人力社保部门管辖,填补了政策空白,保障职工受伤“有人管”。

四是明确了市级指定管辖权限。对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之间因管辖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情形,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由最先接到申请的区人力社保部门履行管辖程序,坚决防止出现推诿扯皮和不担当不作为现象。

工伤认定材料

(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7)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2、3、5(身份证明)、6、7项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实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回。其他材料需提供原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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