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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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职业人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优势。

问:职工上下班途中被撞伤算工伤吗?

答:新《条例》将工伤认定的范围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根据新《条例》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限定了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上下班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

问: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新《条例》十六条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因此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也可申请工伤认定。

问: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有何救济途径?

答:新《条例》取消了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根据新《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下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应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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