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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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那么在邯郸应该如何办理工伤保险赔偿呢?

赔偿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级至十级伤残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一级至四级伤残规定的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享受待遇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参加邯郸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邯郸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经过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办理材料

伤残待遇申报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发票原件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工亡职工提供材料

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证

5.供养证明材料

6.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销除证明

7.遗属户口薄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经办机构工作题出出申请

2.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并报主管主任

3.查阅档案,鉴定伤残等级

4.测算工伤待遇

5.进行工伤待遇发放

办理地址及时限

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复兴区社会保障中心

地址:人民西路287号

峰峰矿区社会保障中心

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军民路甲1号

邯郸县社会保障中心

地址:邯郸市雪驰路51号

邯郸市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