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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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借“互联网+”推动工伤预防建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也是民生保障领域深化改革和在关键环节实现突破的重要时期。“十三五”期间,工伤保险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险一样,既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挑战和更高要求。如何正确分析研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自觉把工伤保险工作融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及人力社保事业中去思考和定位,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锐意改革、精准发力,是推动工伤保险事业取得新进展的关键,也为加快推进工伤预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理想架构。搞好工伤预防,努力减少事故伤害,可以降低劳动力资源损耗,从局部看是加强“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需要,从全局看是融入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时代内涵。

全面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发挥工伤预防在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劳动力资源、保障职工健康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抓手,完善配套规章政策。要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目标导向是要有计划地加强法规制度建设,问题导向则是要针对实施中的难点问题完善政策,不断增强制度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同时以科技手段为依托,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借力“互联网+”,推动工伤预防创新发展,提高社会知晓度。

【延伸阅读】

云南全面推进“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

5月14日,记者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通过“两完善、一降一提、两扩大”措施,将全面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

完善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据介绍,省人社厅正努力完善现行制度,贯彻落实《云南省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全省规范“一集中、六统一”的统筹模式,全面提升工伤保险各项工作的服务管理水平。

要求16个州市、省本级上解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存和本年度征收基金中计提5%,用于各地因重特大或者正常待遇支付缺口的补助。

全面推进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等行业风险较高,全面推进此类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意义尤为重大。

据悉,针对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省人社厅将进一步完善参保缴费方式,实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三年)专项扩面行动。

此外,在协同抓好《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方案》贯彻的同时,人社、住建、安监、工会还联合印发了《全面推进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并召开视频会议,落实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新增参保26万人,到年底达到360万人。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

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授权,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思路,我省行业基准费率被细化为8个档次,以落实浮动费率激励机制。

这有利于在保持各地应对因重大工伤事故和年度正常待遇支付结存量的基础上,对结存较多的地区、考虑参保较长的企业,实施阶段性减征工伤保险费。

提高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水平

据了解,我省实施了第10次调待工作,具体为在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1923元/人.月,生活护理费1015元/人.月,供养亲属抚恤金871元/人.月的基础上,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提高210、200、190、180元/月;按护理等级增加140、120、100元/月;供养亲属每月人均增加90元/月,确保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增长10%。

全省扩大工伤预防和康复试点工作

最后,我省还在继续完善工伤待遇补偿机制的同时,促进各地按上年度实际征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左右提取费用,全面扩大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在现已确定的工伤康复机构试行“先康复,后评残”工作机制,指导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购买服务,协议管理”的方式,推进多层次工伤康复服务网络建设特别是区域性示范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据了解,以来云南省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一是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全省巩固企业职工和稳定就业农民工参保;探索乡村企业和大学生村官,以及公务员参保路径,实现职业人群全覆盖,成为全国亮点。全省参保341.72万人,完成部下达计划的100.57%,工伤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二是待遇水平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持续增长10%;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连续第9年提高,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1923元/人.月,生活护理费1015元/人.月,供养亲属抚恤金871元/人.月。增长10%以上,享受待遇3.97万人,人均待遇水平翻了两倍多。三是认定鉴定进一步规范。全省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8452人,认定18020人,其中工亡727人;行政复议维持率72%;行政诉讼胜诉率72%。劳动能力鉴定12484人,评定伤残等级9478人。指导鲁甸等地震灾区做好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四是开展了预防康复试点工作。大理、普洱列入全国50个工伤预防试点城市,为全省扩大工伤预防试点探索了新路子。建立工伤康复准入评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开展试点工作,扩大了受益面。

青海建立“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记者日前从青海省人社厅获悉,青海积极探索工伤预防机制,不断推进工伤康复工作,初步建立了以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在这种保险制度体系下,该省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率相对下降,工伤职工的康复意识不断增强,待遇水平逐年增长,工伤保险工作稳步发展。

自2004年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青海先后5次对工伤人员的长期待遇进行了调整提高,有效保障了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目前已基本形成了正常的调整机制,完善了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机制。

为强化工伤预防工作,青海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工伤预防工作的通知》,制订《工伤预防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工伤预防的目标任务和管理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形成了以用人单位为责任主体、职工普遍参与的工伤预防的基本格局。

同时,充分利用费率调整机制,形成合理的费率体系,用经济手段强化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意识和行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一些安全风险较高的行业企业,发放安全生产手册和工伤预防知识宣传资料,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重视安全、积极预防工伤事故的氛围。

另外,青海还制定《青海省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和评估,签订服务协议,并统一将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布,较好地满足了工伤职工的诊治、医疗、服务的需要。对因工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的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纳入工伤康复范围。按照“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在康复对象的伤病情相对稳定的状态下,早期介入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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